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排放,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1月4日之前)停止生产。并于2017年1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命令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