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的公司于2021年2月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台全自动卷板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卷板机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以及卷出的板的尺寸等。合同签订后,李先生的公司支付了货款,安徽某公司也交付了卷板机。可在使用时李先生发现,卷板机卷出来的板的尺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李先生联系了厂家,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可厂家不承认自己的机器有问题,拒绝退货。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该如何维权?律师说法:李先生和安徽某公司对卷板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卷板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鉴定。如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卷板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李先生可以与安徽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李先生返还卷板机,安徽某公司返还已收货款并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如果不能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证明卷板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此类机器买卖中,需要根据自身的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唯一的产品标准,避免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是否符合自身要求产生争议。
市民张先生在城阳某公司任职多年,为了工作方便,张先生在城阳买了房子,现在也成了家。近期张先生得到消息,公司因为产能扩大,现有的地方已经不能满足发展,公司计划整体搬到潍坊。张先生认为如果公司搬到潍坊,自己的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律师说法:在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则需要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员工能否以企业搬迁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若因企业搬迁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员工可以以搬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员工有服从、配合企业搬迁的义务。张先生的公司如果从城阳搬到潍坊的话,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能,张先生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张先生或公司不愿意协商,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由劳动仲裁、司法机关裁判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民高先生和刘先生是多年好友,去年两人在一起喝酒时,刘先生称自己在做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来钱很快。如果高先生有钱可以交给他,他可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高先生虽然知道高利贷是违法的,但还是被高额利息所,高先生与刘先生商定,以刘先生借款的方式,将自己的30万元转给了刘先生,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刚开始,刘先生按约每月支付高额利息,可过了3个月,就不再支付利息了。高先生拿着借贷合同找刘先生要钱,刘先生却称该借贷合同无效,拒绝还款。高先生询问律师当时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无效。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高先生明知借款系用于刘先生对外发放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该借款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也被视为无效。基于高先生和刘先生之间的借贷事实,借款人刘先生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其已支付给高先生的高额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的本息,刘先生还是应予返还。
2019年12月,王先生为了孩子向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交纳早教课程费用9000元。后逢疫情,该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并且原股东在2021年12月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因教学场地租赁费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一直处于停滞状态。王先生询问,自己的钱是否还能要回来。律师说法:因场地纠纷导致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应返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费用。教育机构内部的股权转让,不应影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如果因为机构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授课导致合同解除的,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权受让人不能以自己与转让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抗学员主张权利。
在机构承担责任之后,受让人可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人另行主张相应责任。提醒在报名参加培训学习前,应当密切关注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注意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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