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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关于印发《国家助学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北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城市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的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试行办法》,我部制定了《国家助学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学生管理中心负责的国家助学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为保证国家助学政策的顺利执行,教育部设立全国学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全国助学部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部际协调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全面管理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国家助学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管理中心的工作加以指导。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管理本校国家助学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经办银行,制定国家助学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助学的审批、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

  第四条国家助学的目的是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完成学业。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学校申请国家助学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是指办理国家助学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九月十五日前,根据学生的申请,将学校申请报告(包括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和所占在校生比例,计划额度等内容)报送管理中心。

  第九条管理中心将学校申请报告审核汇总后,根据部际协调组确定的学校国家助学指导性计划及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贴息经费,按照各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配学校的额度,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下达给各学校,同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第十条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根据年度控制总额和各学校的国家助学额度,将控制总额于十月十日前分解下达到相关分行。

  第十一条各学校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额度通知后,于十月十日开始与经办银行办理具体事宜。

  学生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并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日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学校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在初审合格的学生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编制《国家助学申请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学校在收到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分配额度通知后,应及时将下列有关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后同意发放的《国家助学申请名册》交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未成年人须按经办银行规定由其法定监护人在合同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的合同等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费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基本生活费由经办银行于每月10日前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帐户。基本生活费一学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二月和八月不发放。

  第二十六条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建议,报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的金额确定后,在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及担保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生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使用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并可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全部本息。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由经办银行根据时间相应确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的学费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基本生活费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三十三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国家助学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财政部拨付的学校国家助学贴息经费,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在每季度末按照经办银行总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贴息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贴息经费划入经办银行总行。

  第三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加强对贴息经费的管理,加强国家助学的宣传,不断扩大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款力度,增加贴息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担保方式是保证担保的,如借款人已明确离校后去向,应向人递交其接收单位出具的《保证协助中国工商银行按期催收国家助学承诺书》,由接收单位负责协助按期催收。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人需在异地归还的,应按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毕业后,学校需将借款人的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经办银行,借款人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担保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四十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机构的方式归还;人也可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由学校提出建议,经管理中心批准的无担保国家助学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校、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银行应制定国家助学信息管理制度,妥善管理有关国家助学的一切信息资料,并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学校应妥善保管学生的国家助学申请书、证明材料等有关信息资料,实行国家助学的发放、回收、变动等的计算机管理,配合经办银行建立学生个人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各学校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报送经办银行已批准发放的国家助学学生名册(包括无担保学生)、所批准的金额及协议等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计划以及申请、发放、回收、变动等情况。指导学校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工商银行总行及各学校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日内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国家助学余额等增减变化情况。

  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国办发[1999]58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本操作规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管理操作规程。同时,按期向管理中心报送本地区国家助学计划及工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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