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制定了《机动车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纳税人了解新规定,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一组问答,解答相关政策问题,赶紧收藏学习吧!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机动车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保护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税收治理能力。
《车辆购置税法》及其配套征管政策,确立了一车一申报和以机动车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等制度,这使得机动车管理成为相关税种管理的关键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公告》,确立了贯穿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环节的管理机制,并根据各环节不同的经营管理特点,制定了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则。
《办法》明确的使用规则,把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与机动车销售统一的管理衔接起来,将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多个环节的管理贯穿起来,让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门的管理对接起来,从而精准地强化了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并提升了机动车开具的便利性与准确性,有效防范机动车虚开风险。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可以显著提升机动车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例如,某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在向消费者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的情形。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在开具后通过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将开具信息与机动车合格证信息进行关联匹配。
关联匹配了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的机动车信息,系统会自动发送至受票方;若开具信息未关联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在按规定录入并上传辆电子信息后,能够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实现机动车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
第二,增值税专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后需将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此时可以确保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机动车。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从而提升受票方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信息开具红字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开具错误,但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的,在开具红字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的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15、《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
《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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