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冬林:本院受理原告郝秀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利义务须知、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单县欧奔电动车厂:本院受理原告赵显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单商初字第 1459 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 2015 年11 月19 日裁定受理了枣庄市大运河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作为枣庄市大运河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枣庄市大运河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枣庄市大运河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 24 号;联系电线),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逾期申报债权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枣庄市大运河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6年 3 月17 日9 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应准时参加。特此公告
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克勇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峄商初字第 3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孟祥会、马广坡: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诉被告马宪宏、孟祥会、马广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峄商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董业春: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芹与被执行人董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峄民初字第 88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高艳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薛民初字第 309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孔庆坤、孔庆军: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告孔庆坤、孔庆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商初字第 17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庞海鹏、姚翠芝: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被告庞海鹏、姚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殷召坤: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张艳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华、闫贵新、种涛、张军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褚雪磊:本院受理原告张然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民初字第 1258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延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沟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田文耀、徐伯凤、田春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玲、韩玉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玲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玲所有的位于枣庄高新区现代公寓3 号楼2 单元4层西户房屋,房产证号:枣房权证高新字第 06955号,委托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 32.64 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博评 Z2015110902 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 10 日内向本院提出。限你于本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支行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既不申请重新评估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申请人莱芜市烨桦塑业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 31300052/27059295 ,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出票日期为 2015年7月 23 日,到期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23 日。出票人为枣庄兴鲁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枣庄大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为莱芜市烨桦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莱芜市烨桦塑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银行枣庄分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倪洪伟、徐德义、杨广金、付保、徐秀菊: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16 年3 月 10 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殷超:本院受理原告赵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市中民初字第 1108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九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滕州星容杜邦实体面材有限公司、山东华铭机床有限公司、滕州市春秋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宋永银、宋志华、李勤、王清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枣民二商初字第 13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希禹:本院受理王烽申请执行刘希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决定对你所有的位于滕州市善国南路大同天下房产一套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二的上午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并于拍卖之日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在拍卖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有相应幅度的降价,具体情况详见拍卖公司刊登公告的报纸,本院不再另行公告。
青岛凯扬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对你公司名下的位于青岛市香港中路 6 号B 座 902 室房产一处(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174185 号)进行拍卖。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二的上午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并于拍卖之日到拍卖现场参加拍卖,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在拍卖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标的物有相应幅度的降价,具体情况详见拍卖公司刊登公告的报纸,本院不再另行公告。
赵静:本院受理原告张留念、张秀梅、孙源、张秀荣诉你及被告张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市中民初字第3698、3699 、3700、370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第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学臻: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民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 2016年3月 9 日14 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蔡欢欢:本院受理原告任雪莉诉被告蔡欢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台民初字第 87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水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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