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和《关于在主题教育中充分发挥“12345·临沂首发”平台作用的工作方案》(临教办发〔2023〕23号)要求,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源头提升打造高品质住宅,我局结合当前住宅发展趋势、临沂市实际情况和现行主要设计规范,从十二个方面提出提升建议或基本设计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通知。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1.1 本通知适用于临沂市新建住宅的设计,改建和扩建项目设计可参考执行。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1小区规划布局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绿色生态住房试点项目。
2.2结合周边现状合理考虑场地竖向关系,充分利用场地内外的自然景观资源,合理布局规划结构、组团空间、建筑朝向和集中绿地,使内外部资源利用最大化、建筑朝向最优化,营造人性化和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2.3小区应进行“人、车、非机动车”分流设计,合理规划地上人行归家流线和地下车行归家流线,考虑出租、搬家、急救、快递、垃圾清运等不同车辆的动线,减少对社区的干扰。鼓励打造无雨归家流线结合城市配套及社区人口规模布局居民所需求的生活、教育、医疗、养老等各类完善的公共配套体系,充分考虑人行、休憩、活动和停车等需求,疏解机动车交通对人行空间的影响,确保使用的便利性,预留各类公共配套设施集中使用时的弹性空间。
3.2换热站、变配电室、垃圾转运站、公厕等市政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室外检查井不应设置在主要人行、车行通道上。风井、管网柜、井盖等市政设施应以隐蔽化、小型化、景观化为原则,结合绿化合理布局设计。
4.1小区的用地、空间布局、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4.2小区的绿地和活动场地应与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适老化社设施、小区出入口紧密衔接,注重居民的参与性。
4.3小区景观照明根据具体部位依据《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进行分析,设计应满足照度要求并防止炫光。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平行停车:车位2.4(2.1)×6.0米;斜列式停车30度:4.8(3.6)×4.8米,45度:5.5(4.6)×3.4米,60度:5.8(5.0)×2.8米、车道最小宽4.5米;垂直停车:2.4(2.1)×5.3米、车道最小宽5.5米。(注:车辆类型为小型车,括号内标注尺寸为中间停车位可以互相借用开门尺寸)
4.5小区应依据场地和周边道路标高做好竖向设计,小区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5.1 住宅套型设计应科学合理,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在满足现有规范要求情况下鼓励新建住宅满足下列要求: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00m;设有户式中央空调和集中新风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0m。
5.3电梯台数和规格应经计算后确定并满足建筑的使用特点和规范要求,鼓励新建住宅电梯设置符合以下要求:最高入户层为2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且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40m,宽度不应小于1.10m。最高入户层为4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担架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12层及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2部电梯(其中至少设置1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享时,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10m。电梯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0m。
(1)楼层消防栓箱位置设计应避免影响入户门开启和走廊净宽度,同时应兼顾风俗习惯,宜考虑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入户门冲角问题;
(3)住宅建筑入户门设计一般应采用向户外开启的方式, 且保证相邻户门在同时向外开启时,各户门在1.2m×1.2m范围内不应重叠;当一个单元内同层户数较多,受条件限制,户门外开确有妨碍公共交通等问题时,户门应向户内开启;户门开启不得妨碍公共交通,户门在向外开启过程中不得产生门与门、门与人之间的碰撞,且户门的开启端不应临近设置;户门与公共疏散用门之间的处理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8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栏杆(栏板)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1.10m,栏杆(栏板)净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有防止攀爬措施。
6.2建筑形式和立面整洁统一,建筑色彩与环境协调,建筑室外灯光符合城市夜景要求,避免炫光,并鼓励新材料、新技术的运用。
(1)安装位置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2)空调室外机位尺寸设计应合理,宜与市场最大的空调室外机相符合,不同住户室外机共用一个室外机搁板时,两个空调机之间宜采取隔离措施;
(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0dB;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0dB;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0dB;
(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3)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4)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7.2.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采光应考虑外观造型外缘尺寸的影响,并符合以下要求:
(2)卧室、起居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Ⅳ级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室内天然光照度300LX;
(5)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7.3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并符合以下要求:
(2)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有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7.4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8.1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含电梯门)不应设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
9.1住宅结构设计应采用成熟和可靠的技术、工艺、材料,满足绿色发展及可持续性需要;结构设计应采用抗震性能良好的结构形式,其适用性、耐久性及抗震性能应满足国家规范或标准的相关要求,有条件时可适当高于国家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应合理控制钢筋、混凝土的含量指标,鼓励新建住宅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低于70年。
9.3住宅建筑平面尽量采用平面规则结构;不宜在外墙角部开设角窗;结构不设伸缩缝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规范规定的1.3倍。
9.4住宅建筑底部避免设置大空间商场、超市等场所,防止填充墙的上下不均匀设置形成刚度突变,降低抗震性能。
9.5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户型空间的可变性。住宅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考虑,提倡采用有利于空间灵活分隔的结构体系和墙体;住宅套内给水、供暖、电气管线采用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技术,管线%,便于业主在不损伤住宅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线路改造或维修更换。
9.6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人们的居住感受,大客厅或多厅一体空间宜避免出现结构梁,大跨度板应满足结构舒适度的要求。
9.8住宅设计应在吊柜、热水器、太阳能水箱、燃气锅炉等悬挂重物处部位采用砌筑实心砖隔墙或结构加强措施。
10.2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的压力要求;长度大于40米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对于住宅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3)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10.8 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10.9住宅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住宅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住宅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